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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名稱

指導單位

主辦單位

申請期限

可申請補助單位

補助方式

經費額度

1

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文化部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至111年3月7日(一)止

(一) 本縣經甄選通過之非營利協會、民團、個人等

(二) 本縣鄉鎮市公所                                                                                        

申請單位於提案期限內繳交社區營造點提案計畫書,年度計畫須針對社區營造工作規劃如社造人才培力、資源調查、社區劇場、社區手路菜、社區影像、社區報、摺頁、深度之旅、社區產業文創開發等相關社區共好計畫。

分類型核定

2

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振興發展補助

文化部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至110年4月28日(三)止

(一) 本縣經甄選通過之非營利協會、民團、個人等

(二) 本縣鄉鎮市公所                                                                                        

針對振興活動辦理社區營造、地方文化館及博物館博覽會之展示,讓民眾前往參觀、消費及體驗。
獲補助單位必須提出具體博覽會參展內容,規劃內容可利用文創商品、體驗活動、實(食)用產品、友善農產品、文化路徑旅遊等,提供產品及推廣宣傳之服務,讓參與之對象對於社區或地方文化館有初步的了解與認識,透過加值服務或行銷等方式吸引民眾參與文化消費活動進而活絡社區之產業經濟。

每案不超過15萬元

3

「社區融藝、跨界共融」社造補助計畫

文化部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至110年2月26日(五)止

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1.融藝創新行動之形式可包含下列領域:視覺藝術、設計、音樂、文字、聲音、影像、網路、繪本、體驗、科技、新媒體、表演、母語應用、劇場、培力、研究調查等,可引發社區在地關懷與藝術創造之相關創意方案均可。
2.共融計畫之類型可包含下列領域:致力關心於社區共同的藝術文化議題,關注專業藝術團隊導入、青年投入、高齡、族群、新住民或跨障別、母語、性別平權等議題之相關計畫,並以扣合「青年返鄉、在地知識、地方創生、藝術進入、文化路徑」五大議題為優先補助。

每案不超過15萬元

4

111年度互助共好類及自主參與類

文化部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1.互助共好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12/1-31受理申請下年度計畫。
2.自主參與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二次,12/1-31及5/1-31受理申請。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互助共好類」及「自主參與類」,其提案原則如下:
(一) 「互助共好類」:申請單位應秉持互助共好、擴大引動及共同參與的精神,促使或協力過往社造資源挹注較少之鄉村或都會(含公寓大廈),推動社造及村落文化工作。
(二) 「自主參與類」:申請單位應本於自主參與及深耕在地之精神,帶領在地居民參與,並累積社區的基礎能量;另為帶動都
會退休人力投入公共事務,申請本類計畫,除基本培力課程外,亦應包含對於都會社造及周邊公共議題之關注與行動。為逐步累積及推廣臺灣在地知識內涵,前項兩類計畫包含在地知識建構或運用者,將優先補助。

1.互助共好類計畫得為兩年,每年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原則。

2.自主參與類計畫執行期限為一年,每案補助金額10萬元為原則。

5

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補助計畫(建物整修類)

文化部

文化部

111年1月14日(五)截止

(1)建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2)民間團體或具建築、文資等相關科系之學校。

(1)建物文史調查研究。
(2)建物規劃設計及監造。
(3)恢復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之建物本體(不含裝潢、新建、改建及擴建)、附屬建物及景觀修復,並依原有風貌、構造、材料(類似)、工法等進行修復為原則。
(4)老建築消防設施及各項涉公共安全之必要性項目。
(5)老建築取得建築執照、使用執照、保存登記等相關施作必要項目及行政規費。
(6)在原有文化歷史脈絡下,為促使建物新舊共融,及符合當代生活機能,經審查會同意之必要施作項目。
(7)建物修復過程之文字、照片或影音記錄、匠師技藝傳承等項目。

(1)補助上限以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具高度歷史、文化價值或公益性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同意者,最高上限可達百分之八十。

6

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補助計畫(修復技術、再生推廣類)

文化部

文化部

111年1月14日(五)截止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公司行號或具建築、文資等相關科系之學校。

修復技術培力、再生媒合平台、教育推廣等計畫。

補助上限以補助金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具高度歷史、文化價值或公益性等特殊情形,經審查會同意者,最高上限可達百分之八十。

7

文化部私有老建築保存再生補助計畫(文化經營類)

文化部

文化部

111年1月14日(五)截止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公司行號或自然人。

以老建築從事有助於提升在地生活、文化藝術或傳統技藝等文化經營之租金。

以老建築從事文化經營之租金,每月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並以不超過二年為原則。

8

原住民村落文化發展計畫補助

文化部

文化部

至110年10月24日截止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民間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大專校院。

分為「都市文化行動」及「原鄉文化行動」二類型

團隊今年可依實際發展需求,提一年或二年期程計畫,每年度補助最高新臺幣80萬元,二年期最高160萬元。

9

青年村落文化計畫

教育部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至111年3月31日止

18-35歲2-5人以上即可自組團隊

(一)Actor(青年行動家):尚無行動經驗,對在地行動具有熱忱,關心在地之青年或所提計畫提案經驗值於 2 年內者,由 2 至 5 名本國籍 18 至 35 歲青年組成之團隊;其中社會青年所占比例須為 2 分之 1 以上。青年團隊報名時,可視需求自行洽詢非營利組織擔任協力單位,共同合作。符合Changemaker提案資格者,不得提Actor組別。
(二)Changemaker(青年翻轉家):提案者已長期於在地行動,或已以非營利組織、商號、公司等其他依法立案之組織或團體在地行動者,由 2 至 5 名本國籍 18 至 35 歲青年組成之團隊;其中社會青年所占比例須為 3 分之 2 以上。青年團隊報名時,可視需求自行洽詢非營利組織擔任協力單位,共同合作。

最高50萬獎金

10

社區及區域特色工藝扶植-農村微型工藝產業培力計畫補助

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國立臺灣工藝研究發展中心

自110年3月16日至110年4月15日截止

登記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社團法人團體

一、 農村培力型-在地工藝人才課程培訓(預定 15-30 個)       

二、 社區產業型(初級)-在地特色工藝商品設計(預定 08-15 個)

三、 社區產業型(進階)-產品設計開發+品牌行銷推展(預定 05-10 個)                  

(一)農村培力型最高15萬元。
(二)社區產業型最高25萬元。
(三)社區產業型最高45萬元。

11

補助客家學術文化活動

客家委員會

客家委員會

活動前兩個月

1.直轄市、縣(市)等地方政府

2.立案民間團體 

3.公、私立各級學校

申請時間內至送件至客委會申請

1.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出者,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則(第一級除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者,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伍拾萬元為原則。

2.民間團體及公、私立各級學校提出者,每案最高以補助新臺幣參拾萬元為原則。

12

社區一家-全民社造行動計畫

信義房屋

信義房屋

111年3/1(二)至 4/30(六)止

尚未公告

尚未公告

尚未公告

13

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

雲林縣警察局

於每年3/1起提出申請

(一)依據「人民團體法」及「社區發展工作綱要」規定設立之社區發展協會。
(二)依據「內政部補助社區治安守望相助隊作業要點」報備之守望相助隊。
(三)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之管理委員會。

本項補助款僅限於充實組織運作所需之應勤裝備(含制服)、崗亭、巡邏車維修費、水電費(以勤務據點為限)、油料費(汽車以塗有守望相助隊名稱之巡邏車一輛為限,機車以巡守員所有者為限,最多五輛;汽車最高補助一千公升,機車每輛最高補助五十公升)、巡守人員夜點費(勤務執行至二十三時或二十三時至六時前服勤者,檢據附名冊,每人支夜點費四十元)。

(一)新成立之組織:依實際籌辦支出經費補助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
 為限。
(二)已運作滿一年之組織:經依第八點審查合格者,依實際運作支
出經費補助,每年補助經費最高以新臺幣五萬四千元為限。

14

111年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計畫-子計畫1:高齡友善城市及社區計畫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雲林縣衛生局

依中央來文

雲林縣衛生局、各鄉鎮市衛生所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

補助人事費、業務費及管理費

15

111年「整合性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計畫-長者健康管理」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雲林縣衛生局

依國民健康署核定

政府立案之單位類別:
1. 醫療院所
2. 衛生所
3. 學協公會
4. 大專院校
5. 社企團體
6. 宗教團體     
7. 其他

補助單位辦理長者健康促進站,提供長者肌力為基礎之預防及延緩失能服務課程,每堂課包括1小時認知,如:飲食健康、口腔保健、慢性病管理、正確用藥、視力保健、預防失智症與社會參與、不菸、不酒、不檳榔、居住環境安全,及1小時運動肌力體能課程,共2小時。

依國民健康署規定

16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各分署每年度公告受理期間

民間團體(人民團體法立案之社會團體、職業團體、依民法設立之財團法人及依合作社法、儲蓄互助社法及工會法設立之合作社、儲蓄互助社及工會)

申請時間內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申請

(一)進用人員:依工作性質及各職務工作需求,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二)專案經(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30,368元、33,280元、36,192元。
(三)其他費用:辦理人員訓練、督導、文具、通訊、差旅費、意外險、計畫相關活動、行銷、機具租用、雜支等推動計畫必要費用。

17

111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雲林縣城鄉發展處

每年約10月左右提報,隔年5月核定

通過農村再生之社區發展協會

每年約10月份由社區提報縣府初審後,由縣府彙整12月提報水土保持局。

分類型核定

18

社區環境調查及培力計畫

環保署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每年12月底

一、單一型:政府立(備)案之社區發展協會,且已有環保義工組織。

二、聯合型:擔任母社區者須於近10年曾參加過本計畫或相關類似計畫。並執行本計畫累計未超過3年(含)之社區。
未曾執行環保小學堂計畫、未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或未曾獲得國家環境教育獎之社區,並執行本計畫未超過3年者。

雲林縣環保局初審,後續由環保署核定名額。

此計畫目的以協助社區透過環境調查,找出解決環境問題的方法,希望藉由環境調查與改造的方式,進行社區環境教育扎根工作。

(一)單一型: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15萬元。

(二)聯合型:2個社區聯合提案者,每案最高補助40萬元。                                                                                                         3個(含)以上社區聯合提案者,每案最高補助60萬元。

19

環保小學堂推廣計畫

環保署

雲林縣環境保護局

每年12月底

(1)政府立(備)案之社區發展協會或當地社區居民組成並經政府立(備)案之民間團體。
(2)曾參與本署社區環境改造計畫、社區環境調查及改造計畫績效良好或曾獲得環保模範社區或國家環境教育獎獎項或本署其他獎項之單位。
(3)營造點具有當地環境特色,並有營運管理及解說人員,能自行營運管理,未來有意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單位。
(4)參與本計畫累計未超過(含)3年之單位。
(5)尚未通過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之單位。

雲林縣環保局初審,後續由環保署複審,由環保署核定名額。

此計畫目的以透過在地人力及資源,以「深化環境教育意
涵」及「培育在地產業發展力」的運作模式,協助績優的環
保社區或在地民間團體轉型為「環保小學堂」。

環保署補助最高新臺幣50萬元。

1

社區營造及村落文化發展計畫

文化部

雲林縣政府文化觀光處

至111年3月7日(一)止

(一) 本縣經甄選通過之非營利協會、民團、個人等

(二) 本縣鄉鎮市公所

申請單位於提案期限內繳交社區營造點提案計畫書,年度計畫須針對社區營造工作規劃如社造人才培力、資源調查、社區劇場、社區手路菜、社區影像、社區報、摺頁、深度之旅、社區產業文創開發等相關社區共好計畫。

分類型核定

2

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振興發展補助

文化部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至110年4月28日(三)止

(一) 本縣經甄選通過之非營利協會、民團、個人等。                                         

(二) 本縣鄉鎮市公所                                                                                         

針對振興活動辦理社區營造、地方文化館及博物館博覽會之展示,讓民眾前往參觀、消費及體驗。
獲補助單位必須提出具體博覽會參展內容,規劃內容可利用文創商品、體驗活動、實(食)用產品、友善農產品、文化路徑旅遊等,提供產品及推廣宣傳之服務,讓參與之對象對於社區或地方文化館有初步的了解與認識,透過加值服務或行銷等方式吸引民眾參與文化消費活動進而活絡社區之產業經濟。

每案不超過15萬元

3

「社區融藝、跨界共融」社造補助計畫

文化部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至110年2月26日(五)止

合法立案之民間團體。

1.融藝創新行動之形式可包含下列領域:視覺藝術、設計、音樂、文字、聲音、影像、網路、繪本、體驗、科技、新媒體、表演、母語應用、劇場、培力、研究調查等,可引發社區在地關懷與藝術創造之相關創意方案均可。
2.共融計畫之類型可包含下列領域:致力關心於社區共同的藝術文化議題,關注專業藝術團隊導入、青年投入、高齡、族群、新住民或跨障別、母語、性別平權等議題之相關計畫,並以扣合「青年返鄉、在地知識、地方創生、藝術進入、文化路徑」五大議題為優先補助。

每案不超過15萬元

4

111年度互助共好類及自主參與類

文化部

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1.互助共好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一次,12/1-31受理申請下年度計畫。
2.自主參與類:原則每年受理申請二次,12/1-31及5/1-31受理申請。

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組織、法人、大專院校、民間團體(不含政治團體)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本要點補助項目分為「互助共好類」及「自主參與類」,其提案原則如下:
(一) 「互助共好類」:申請單位應秉持互助共好、擴大引動及共同參與的精神,促使或協力過往社造資源挹注較少之鄉村或都會(含公寓大廈),推動社造及村落文化工作。
(二) 「自主參與類」:申請單位應本於自主參與及深耕在地之精神,帶領在地居民參與,並累積社區的基礎能量;另為帶動都
會退休人力投入公共事務,申請本類計畫,除基本培力課程外,亦應包含對於都會社造及周邊公共議題之關注與行動。為逐步累積及推廣臺灣在地知識內涵,前項兩類計畫包含在地知識建構或運用者,將優先補助。

1.互助共好類計畫得為兩年,每年不超過新臺幣50萬元為原則。

2.自主參與類計畫執行期限為一年,每案補助金額10萬元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