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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藝文推廣科

  行政院民國54年頒布「民生主義現階段社會政策」後,確立了社區發展為我國社會福利措施七大要項之一,民國57年由行政院令頒施行「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民國72年修定為「社區發展工作綱領」、民國80年5月1日再修訂發布「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採人民團體型態運作,輔導成立社區發展協會,其主要內容為推行社區公共設施、生產福利、精神倫理等三大建設;主要項目包括設置社區活動中心、辦理精神倫理建設活動、辦理社區守望相助、以及推動社區志願服務。民國85年內政部開始展開「社會福利社區化」工作,將「社會福利體系」與「社區發展工作」相互結合,以整合社區之內外資源而建立社區的服務網路,並以「有效照顧社區內之兒童、少年、婦女、老人、殘障及低收入者之福利」為目的。

       民國84年,行政院文建會從日本引進「社區總體營造」的理念,對於社區發展造成某種程度的衝擊。其面向由原來的社區發展三大建設,擴及"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及環保生態"等六大面向;業務範圍也含括到地方政府各局處資源整合的層面。藉由社區居民參與地方公共事務,凝聚社區意識;經由社區的自主能力,建立屬於自己的文化特色,也讓社區居民共同經營「產業文化,文化產業」、「文化事務發展」及其他相關的文化活動,雲林縣政府於民國91年5月8日本縣政府91府文推字第9132001691號函頒「本縣社造總體營造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續由計畫處召開跨局處會議,推動社區總體營造。

       隨著社區工作的變化,本府社區工作所屬之社政業務單位從早期的社會科社會福利股,之後於民國96年1月4日社會局合作及社會行政課以及社會救助課業務檢討合併社會救助行政課,再於民國97年3月30日改制為「社會處社會救助行政科」迄今。

       因本縣「社造總體營造推動小組」成員僅達科長層級,未能有效綜整各局處社造資源,故本府於民國105年爭取本縣社造推動委員會改由「文化觀光處」(時為文化處)綜整,廢止《本縣社造總體營造推動小組設置要點》,並函頒《本縣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成立「雲林縣社造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綜整跨局處聯繫與資源,使本縣社區營造推動業務更完善成熟。當年5月3日函修正進行要點完竣,後續由本府文化觀光處召開跨局處會議,推動社區總體營造整合工作。

        110年文化部針對公共參與、社會改造與民主治理等核心價值,提出「公共治理」、「世代前進」、「多元平權」及「社會共創」四項議題迎接明日社造,本縣文化觀光處以「雲林飛揚˙巷仔內幸福」作為社造下一階段期主軸,期待藉由持續推動、擴大社造推動委員會與推動小組運作機制,落實縣市層級社區營造理念、深化行政社造化、媒合特色資源、擴大引動效益並整合各局處橫向連結量能、展現本縣施政計畫整體效益,發揮資源綜整加乘效益。